主要业务流程
办理计划生育再生育审批(20个工作日办结)
(一)申请人所需要提供的要件
序号 |
要件名称 |
1 |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
2 |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
3 |
已有子女情况声明;已有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
4 |
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出具的本人基本情况证明 |
5 |
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三张 |
6 |
<<在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 |
7 |
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
8 |
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应出示提交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
2 |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应当提交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其本人是独生子女的证明、夫妻双方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3 |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交夫妻双方所在村委会、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双方是农村居民或是边境地区农村居民的证明 |
4 |
经市(地)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应当提交所在市(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的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结果 |
5 |
特殊情况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
6 |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应当提交《收养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以及由县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的诊断书 |
7 |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应当提交原历次婚姻的离婚判决(或协议)书 |
8 |
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申请在生育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提供的关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不超过两年的证明。《再生育审批表》及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应当由审批机关永久性存档 |
(二)计划生育再生育审批工作流程图
(三)业务流程审批传递单
1、相关材料受理审查 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人签字: |
2、再生育小组集体审批 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人签字: |
3、发放《再生育证》 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人签字: |
(四)形象描述
1、符合条件的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2、到所在的村(居)委会(单位)进行审核: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领导、村(居)委会领导签字、盖公章;
3、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对申请人的自然、婚姻等情况的真实性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收到上报的再生育申请,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由再生育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发给《计划生育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需要作病残儿鉴定的,审批时间延长一个月。
主要业务流程
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审批(15个工作日办结)
(一)申请人所需要提供的要件
序号 |
要件名称 |
1 |
申请人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 |
2 |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成绩单或证明材料 |
3 |
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
4 |
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材料 |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审批工作流程图
(三)业务流程审批传递单
1、相关材料受理审查 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人签字: |
2、股长对材料进行审核 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人签字: |
3、主管局长审批 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人签字: |
4、专家组现场抽查考核 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人签字: |
5、评审小组考核意见 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人签字: |
6、发放《合格证》 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人签字: |
(四)形象描述
1、申请人到人口计生局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有关事宜,承办人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交承科室负责人审核,科室负责人审核无异议,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重新上报。
2、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无异议提交主管局长审批。
3、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由科室负责人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组中抽取2-3名相关起居室和科室负责人到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现场抽查考核。
4、对胜任者,评审小组成员形成评审意见。
5、审批部门制发《合格证》。
6、申请人领取《合格证》,同时人口计生局在市人口计生网站公开公示7个工作日。
主要业务流程
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30个工作日办结)
(一)申请单位所需要提供的要件
序号 |
要件名称 |
1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
2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4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5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
6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
7 |
设备清单 |
8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工作流程图
(三)业务流程审批传递单
1、由设置申请人(机构)向市人口计生局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科员受理 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人签字: |
2、审批股长对材料进行审查 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人签字: |
3、考查组考核意见 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人签字: |
4、法规股会审 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人签字: |
5、发放设置批准文书 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人签字: |
(四)形象描述
1、许可申请程序: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提交的材料;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由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2、许可受理程序: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一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即为受理,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几种处理:一是予以受理,二是要求更正,三是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受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四是不予受理。
3、许可审查程序: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4、许可决定程序: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准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五)相关情况说明
1、变更和延续:被许可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2、机构执业校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及时声明和公告,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