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单位职能和构成
一、主要职能
根据《海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海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编发[2011]16号),设立海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负责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全市人口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和专项调查,参与分析研究全市人口统计数据。
(三)综合协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衔接配合;承担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并做好定期评估工作。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负责推动各镇、城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的动态监测;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依法管理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和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编制全市计划生育药具计划,负责搞好供应,指导和监督避孕药具的使用和管理;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落实国家和省、市下达的计划生育科研项目和调研课题。
(七)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组织开展全市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工程,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十)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一)编制全市财政部门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费的预、决算;管理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设5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监督管理股、发展规划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股、科学技术服务股。。
三、编报范围
市人口计生局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单位预算收支表(点击见附表)
第三部分 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市人口计生局2014年收支预算总收入409.65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说明
市人口计生局2014年收支预算总收入409.6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409.65万元。市人口计生局2014年收支预算总支出409.6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01.07万元,占98%;住房保障支出8.58万元,占2%。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市人口计生局2014年收支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09.65万元,其中: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支出401.07万元,占98%;住房改革支出8.58万元,占2%。
三、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说明
市人口计生局2014年度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表3《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无数据。
四、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市人口计生局2014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5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的50%;公务用车运行费2.5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的5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相关制度,对市人口计生局2014年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反映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
三、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四、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反映对计划生育家庭法定性、政策性奖励支出。
六、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反映免费提供计划生育夫妇生殖保健、遗传咨询、优生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经费:反映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宣传教育方面的支出。
八、住房保障支出: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九、住房改革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十、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海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