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旅行社的设立
事项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人民币;
2.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3.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4.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
5.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申办材料:
1.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书;
2.县级旅游局的初审意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留名称核准;
4.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报告;
5.旅行社章程;
6.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7.经营场所证明;
8.《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办理程序:
拟开办旅行社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局提交申请,经县级以上旅游局审核后,由市旅游局报自治区旅游局审批。
办理时限:
受理后3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收费标准:免费
(二)申请评定旅游星级饭店
事项依据: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办理条件:
符合申请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
申办材料:
1.申请评定星级的《申请报告》、申请饭店《员工手册》、《管理制度》;
2.饭店创评星级的准备工作和自查自评情况说明;
3.饭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应对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向相应的星评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2.申报四星级以上的、或自治区直属饭店申报三星级以上的(含三星级),向自治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递交申请。其他饭店申报三星级以下的(含三星级),按属地原则,向各设区市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递交申请。
3.星评委正式受理饭店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定检查。
4.经明查和暗访两次的检查程序后,由星评机构进行评审批复。
办理时限:
经明查和暗访两次的检查程序后,由星评机构进行评审批复。
收费标准:免费
(三)申请评定国家旅游区(点)
事项依据: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办理条件:
符合申请评定条件的旅游区(点)
申办材料:
旅游区(点)的申请报告
办理程序:
1.申请评定国家AAAA、AAA级旅游区(点)
a.旅游区(点)对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自检、自评并整改;
b.旅游区(点)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c.设区市旅游局初评;
d.自治区旅游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国家旅游局推荐;
e.国家旅游局组织评定;
f.国家旅游局审批、公布。
2.申请评定国家AA、A级旅游区(点)
a.旅游区(点)对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自检、自评并整改;
b.旅游区(点)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c.设区市旅游局初评;
d.自治区旅游局组织评定;
e. 自治区旅游局审批、公布。
收费标准:免费
(四)申请设立旅行社门市部
所需资料: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旅行社委托书;
营业场所证明;
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