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旅游局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
作者:网宣办 来源: 宣传部 更新时间:2017-07-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按照《海林市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要求,结合旅游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副处级、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干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因公、因私离岗外出,因公、因私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由局主要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我局统一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普通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并报办公室登记备案。普通干部请假1天以上的,需以书面形式,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局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条 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和普通干部,离开海林境1天以内,可以口头请假;1天以上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在防疫救灾、防汛抗旱、防火等关键特殊时期,不允许请假外出;在遇到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或市委、市政府部署重大工作期间,领导干部不得请假。

第六条 领导干部履行书面期间手续,必须填写《海林市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请假批准后,将请假审批表报“两办”备案。期间期满后,要在2日内向准假领导进行汇报,向“两办”销假。

第七条 局科级以上干部手机应24小时开机,手机、住宅电话要随时保证可接通。

第三章 组织纪律

第八条 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至少提前1天,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凡遇因病住院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按照程序口头请假;请假外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返回的,要及时向准假领导续假。返回后,在2日内补办请假、续假手续。

第九条 领导干部请假前,要事先对分管工作做出明确的交接和安排,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请假后不得影响和贻误工作,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条 领导干部擅自离开海林区域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一律严肃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贻误工作的,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重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和普通干部外出培训、学习的,请假时要提供培训、学习的文件、内容和时间安排,返回后,向主要领导汇报培训、学习的情况,提供培训、学习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局办公室和纪检委员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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