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作者:民政局 来源: 民政局 更新时间:2018-04-03

根据市政府《2017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针对公共服务信息公开,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等项具体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2、申请条件:凡持有我市城乡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依其户籍性质分别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申请城乡低保。其中,农村低保重点保障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及其他原因致贫的,且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困家庭。

3、申请流程:户主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复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及核查——市民政局复核审批——审批结果公示——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4、申请城乡低保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申请书;户主及家庭成员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填写诚信承诺书;现阶段婚姻状况证明;其他与申报理由相符的佐证材料:

(2)相关病例及诊断书、残疾证

(3)在校证明

(4)解除劳动合同或失业证

(5)其他材料。

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60岁以上老人;

3、重病、重残困难人员。

(二)救助标准: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视困难程度予以分类资助;

2、对救助对象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比例予以救助。

(三)救助程序:

1、在已建立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 “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予以直接救助;

2、在未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的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持身份证、低(五)保证、当年度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医保或新农合结算单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区民政部门进行手工结算。

三、社会救助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一)公开方式:

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开时限:

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放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三)公开监督:

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海林市民政局

 

            2017年6月30日

 

 

 

 

 

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学江

副组长:邓 惠

    徐 静

    吴金涛

成 员:宁东升

    王 鹏

    孙慧峰

    马 丽

    杜 波

    李立楠

    赵志楠

    刘东雷

    卜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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