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其业务动信息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海林市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 对下列信息,本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关于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规划及重大决策等;
(二)本部门发布的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审批前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海林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要求公开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第八条 本部门实行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