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林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行为,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治自律意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监督,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行为是指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其内部管理、业务活动等反映自身运作状态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信息公开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公开信息的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发布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公开信息分为应当公开信息和自愿公开信息。
第六条 应当公开信息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书;
(三)执业许可证(涉及行政许可的);
(四)收费许可证;
(五)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
(六)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七)年度工作报告;
(八)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相关活动或从事相关业务的信息公开行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自愿公开信息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单位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及基本情况;
(二)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三)特定期限内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年度审计报告;
(五)业务开展情况;
(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情况;
(七)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八条 应当公开信息的公开方式为: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涉及行政许可的)、收费许可证、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等应当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同时也可以将有关内容在本单位网站或海林政府网站等媒介上向社会公开。
(二)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应当通过便于公众了解的渠道,如本单位网站和海林政府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自愿公开信息的公开方式,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选择,但自愿公开的信息要便于获取或了解。可以通过本单位网站、报刊、电视、微博等公共信息平台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本单位公开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有关事宜,促进信息公开的规范化。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开展年度检查时,将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进行社会组织评估、先进社会组织评选等有关活动时,将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时,将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信息公开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相关情况将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