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行为,促进社团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本市社会团体将
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向社会和会员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林市登记管理机关(不包括森工)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社会团体应当保证会员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社会团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登记证书;
(二)经核准的章程;
(三)组织机构设置;
(四)负责人、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五)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六)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七)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社会团体向会员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二)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员名册;
(四)出国(境)考察情况;
(五)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其他重大活动情况。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书等要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八条 社会团体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海林政府网站等对社会公开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第九条 社会团体可以选择海林政府网、本社团网站、内部刊物以及与会员约定的其他方式对会员公开信息。
第十条 社会团体公开的信息内容中要注明该社会团体的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公开有关活动信息,要持续至活动结束。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信息修改后,应当公开相关内容及修改理由。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社会团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报道,要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有条件的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加强网站建设,搭建信息平台,创新信息公开方式,提高社会团体工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
开的信息,要建立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开展年度检查、进行规范化评估、评选表彰时,将社会团体开展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相关部门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时,将社会团体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不履行法定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