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单位职能和构成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国家、省、牡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战略规划。
(二)拟定全市种植业、渔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办法和细则,监督有关农业法规的执行情况,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三)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意见;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处理农民上访问题,搞好各镇村稳定;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发展特色经济;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本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对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我市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贯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发展。
(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植物、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水生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工作。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水域渔业权益,负责渔业管理;负责执行国家渔业公约和双边渔业协定;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负责农业机械化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畜牧业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渔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新型能源、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五)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海峡两岸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农业援外工作,推进全市农业对外开放。
(十六)承担全市县域经济相关工作。
(十七)指导新农村建设工作,抓好扶贫开发办的日常工作,综合农口全面情况。
(十八)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构成
根据以上职责,海林市农业局下设6个股(室):办公室、生产指导股、执法监督股、绿色食品开发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农业区划股(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渔业管理股。
三、编报范围
海林市农业局2014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包括:农业局机关和所属7个二级预算单位。单位名单如下:
海林市农业局2014年部门预算所属单位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海林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 |
5 |
黑龙江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海林分校 |
2 |
海林市蚕蜂业管理站 |
6 |
海林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3 |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
7 |
海林市城乡统筹办 |
4 |
海林市种子管理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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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单位预算收支表
第三部分 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说明
海林市农业局2014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978.87万元,其中:农林水事务支出940.40万元, 占96.07%;住房保障支出38.47万元,占3.93%。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海林市农业局2014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78.87万元,其中:农业支出940.40万元, 占96.07%;住房改革支出38.47万元,占3.93%。
三、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说明
海林市农业局2014年部门预算没有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四、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海林市农业局2014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12.2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未安排;公务接待费4.71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的38.6%;公务用车运行费7.5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的61.4%。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相关制度,对海林市农业局2014年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农林水支出:反映政府农林水事务支出。
三、农业:反映财政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兽医、农机、农垦、农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和垦区公益事业、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支出。
四、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五、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六、事业运行:反映用于农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事业单位设施、系统运行与资产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七、技术推广:反映用于农业新品种、新机具、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八、执法监管:反映用于农业法制建设、执法监督、纠纷处理、行政复议诉讼,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资打假与市场监管,草原、农机监理、跨区企业管理、农业机械使用跟踪调查及试验鉴定,渔政、兽药、兽医医政、药政管理、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管等方面的支出。
九、其它农业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十、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十一、住房改革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十二、住房公积金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海林市农业局
201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