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职能设置和预算编制范围
一、主要职能
海林市农业局是市政府主管农业行政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国家、省、牡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战略规划。
(二)拟定全市种植业、渔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办法和细则,监督有关农业法规的执行情况,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三)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意见;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处理农民上访问题,搞好各镇村稳定;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发展特色经济;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本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对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我市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贯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发展。
(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植物、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水生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工作。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水域渔业权益,负责渔业管理;负责执行国家渔业公约和双边渔业协定;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负责农业机械化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畜牧业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渔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新型能源、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五)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海峡两岸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农业援外工作,推进全市农业对外开放。
(十六)承担全市县域经济相关工作。
(十七)指导新农村建设工作,抓好扶贫开发办的日常工作,综合农口全面情况。
(十八)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海林市农业局下设6个股(室)办公室、生产指导股、执法监督股、绿色食品开发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农业区划股(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渔业管理股:
三、预算编制范围
海林市农业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包括:农业局机关和所属7个二级预算单位。单位名单如下:
2016年部门预算包括以下所属二级预算单位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海林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 |
5 |
黑龙江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海林分校 |
2 |
海林市蚕蜂业管理站 |
6 |
海林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3 |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
7 |
海林市城乡统筹办 |
4 |
海林市种子管理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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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海林市农业局2016年部门预算表
附件1 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 ||||
单位名称:海林市农业局 |
|
|
单位:万元 | |
收 入 |
支 出 | |||
项目 |
预算数 |
项目 |
预算数 | |
一、财政拨款收入 |
1475.58 |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
| |
二、财政专户资金 |
|
二、外交支出 |
| |
三、事业收入 |
|
三、国防支出 |
| |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
|
四、公共安全支出 |
| |
五、其他收入 |
|
五、教育支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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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科学技术支出 |
| |
|
|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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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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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医疗卫生支出 |
| |
|
|
十、节能环保支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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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城乡社区支出 |
| |
|
|
十二、农林水支出 |
1333.58 | |
|
|
十三、交通运输支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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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 |
| |
|
|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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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金融支出 |
| |
|
|
十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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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 |
| |
|
|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 |
142.00 | |
|
|
二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
| |
|
|
二十一、预备费 |
| |
收 入 总 计 |
1475.58 |
支 出 总 计 |
1475.58 |
附表2 | ||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 ||
单位名称:海林市农业局 单位:万元 |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预算数 |
213 |
农林水支出 |
1475.58 |
21301 |
农业 |
1333.58 |
2130101 |
行政运行 |
472.02 |
2130102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17.70 |
2130104 |
事业运行 |
821.62 |
2130106 |
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 |
2.00 |
2130110 |
执法监管 |
10.60 |
2130199 |
其他农业支出 |
9.64 |
221 |
住房保障支出 |
142.00 |
22102 |
住房改革支出 |
78.22 |
2210201 |
住房公积金 |
78.22 |
2210202 |
提租补贴 |
63.78 |
合 计 |
1475.58 |
附表3 | |||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 | |||
单位名称:海林市农业局 单位:万元 |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预算数 | |
合 计 |
1475.58 | ||
一、基本支出 |
1435.64 | ||
301 |
工资福利支出 |
792.52 | |
|
1.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 |
657.68 | |
|
2.年终一次性奖金 |
54.32 | |
|
3.绩效工资 |
| |
|
4.社会保障缴费(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 |
50.42 | |
|
5.伙食补助费 |
| |
|
6.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
30.10 | |
302 |
商品和服务支出 |
59.27 | |
|
1.定额公用经费 |
17.00 | |
|
2.取暖费 |
21.03 | |
|
3.差旅费 |
15.91 | |
|
4.维修(护)费 |
| |
|
5.车改补贴 |
| |
|
6.车辆交通费 |
3.00 | |
|
7.会议费 |
| |
|
8.公务接待费 |
0.66 | |
|
9.福利费 |
0.82 | |
|
10.老干部活动经费 |
0.88 | |
|
11.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
| |
303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
583.85 | |
|
1.退休工资 |
412.23 | |
|
2.离休工资 |
| |
|
3.离退休一次性御寒 |
| |
|
4.退职(役)费 |
| |
|
5.住房公积金 |
78.22 | |
|
6.提租补贴 |
63.78 | |
|
7.独生子女费 |
0.41 | |
|
8.书刊费、菜金 |
| |
|
9.抚恤金 |
| |
|
10.生活补助 |
26.04 | |
|
11.遗属补助 |
3.17 | |
|
12.医疗费 |
| |
|
13.助学金 |
| |
|
14.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
| |
304 |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补贴 |
| |
305 |
转移性支出 |
| |
307 |
债务利息支出 |
| |
309 |
基本建设支出 |
| |
310 |
其他资本性支出 |
| |
399 |
其他支出 |
| |
二、项目支出 |
39.94 | ||
302 |
商品和服务支出 |
34.94 | |
309 |
基本建设支出 |
| |
310 |
其他资本性支出 |
| |
399 |
其他支出 |
5.00 |
附表4 | |||||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 |||||
单位名称:海林市农局 |
单位:万元 |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预算数 | |||
|
|
| |||
|
|
| |||
附表5 | |||||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 |||||
单位名称:海林市农业局 |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预算安排数 |
备 注 | |||
合 计 |
3.66 |
| |||
因公出国(境)费用 |
|
| |||
公务接待费 |
0.66 |
| |||
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 |
3.00 |
|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
|
|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3.00 |
|
第三部分 海林市农业局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说明
海林市农业局2016年公共预算总收入1475.5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475.58万元,占100%。
海林市农业局2016年公共预算总支出(农林水支出)1475.58万元,其中:农业水支出 1333.58 万元,占90.38%;住房保障支出142.00万元,占9.62%。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说明
海林市农业局2016年公共预算总支出(农林水支出)1475.58万元,其中:农业支出 1333.58 万元,占90.38%;住房保障支出142.00万元,占9.62%。农业支出中行政运行支出472.02万元,占35.39%;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17.70 万元,占1.33%;事业运行支出 821.62万元,占61.61%;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支出 2.00万元,占0.15%; 执法监管支出10.60 万元,占0.80%;其他农业支出9.64 万元,占0.72%。住房保障支出中住房公积金支出78.22万元,占55.08%;提租补贴支出63.78万元,占44.92%。
三、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说明
海林市农业局2016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75.5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35.64万元,占97.29%,项目支出39.94万元,占2.71%。基本支出中工资福利支出792.52万元,占55.20%;商品和服务支出59.27万元,占4.1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83.85万元,占40.67%。
四、关于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说明
海林市农业局2016年度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五、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说明
海林市农业局2016年度部门预算“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3.6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66万元,占18.03%;公务用车运行费3.00万元,占81.97%。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根据《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相关制度,对海林市农业局2016年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各部门自行确定相关的名词解释,比照《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反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
四、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五、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六、劳动保障监察:反映劳动保障监察事务支出。
七、就业管理事务:反映就业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方面的支出。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支出。
九、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十、医疗卫生支出:反映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十一、医疗保障:反映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十二、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三、其他医疗保障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十四、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十五、住房改革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十六、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七、提租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问询电话:0453--7331308, 联系人:纪丽慧。
海林市农业局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