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流程图
作者:徐金星 来源: 更新时间:2014-05-14

 

农业局机关行政权利统计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 流程图
1 农药广告审查 行政许可 申玉峰 7331315
2 国家二级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许可 行政许可 申玉峰 7331315
3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行政确认 申玉峰 7331315
4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行政确认 申玉峰 7331315

 

海林市政府权力清单
序号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权力来源 实施依据 条款内容
1 农业局 农药广告审查 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4年10月27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部门规章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正)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其它农药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异地发布,需向广告发布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省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政府令第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政府令第1号)》“第113项:农药广告审查——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 农业局 国家二级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款: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省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政府令第3号)》第48项  国家二级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许可下放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3 农业局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确认) 行政确认 规章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2年第12号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 农业局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认) 行政确认 规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第11号令)。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黑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2008年发布 第四条各市(地)、县(市)、农垦、森工、监狱总局现有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申请和审核上报工作。
1 海林市蚕蜂业管理站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行政许可 部门规章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15日经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68号(2006) 1.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2.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3.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4.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6.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1.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2.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志业技术人员;3.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1 海林市经管总站 农民负担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会第92号(1991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乡(镇)统筹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系统内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2 海林市经管总站 对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199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八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是具体执行机构。第十七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包括乡级)负责集体资产管理的具体指导和监督工作。
3 海林市经管总站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09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其所属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辅导,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汇总、更新、发布生产经营信息,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信息档案。
4 海林市经管总站 对农村承包合同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8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指导承包合同的订立,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开展承包合同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市)、乡(镇)建立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1 海林市农技推广中心 省际间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  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2 海林市农技推广中心 对违规报检、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经许可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一九八七年五月七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八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七号修订)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报检过程中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处以六百元至四千元罚款。
  (二)擅自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以货值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擅自从国外引种,或引种后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隔离试种的,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四)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封识或包装的,调换或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五)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至八千元罚款,并没收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六)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一千元至八千元罚款。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 海林市农技推广中心 对违规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引起疫情扩散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 海林市种子管理站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行政确认 部门规章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28号)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2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2 海林市种子管理站 种子质量纠纷调解  其他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二条 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13年12月13日修正) 省人大法规、省人大、《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13年12月13日修正)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农作物种子工作,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 海林市种子管理站 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经营委托代销种子备案 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部门规章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2011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购进种子时应当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销合同。
第二十三条 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取得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材料。
4 海林市种子管理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部门规章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1年第3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第十二条 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1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1、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规章
规范性文件
2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1、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规章
规范性文件
3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1、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规范性文件
4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三十三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规范性文件
5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管理机关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事故接到管理机关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 
    (二)发生碰撞事
规范性文件
6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反规定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规范性文件
7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三十条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应当从重处罚。
规范性文件
8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逾期不办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九条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
9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八条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
10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向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七条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
11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六条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
12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五条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
13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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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违章载客,超过核定航区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违章装载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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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渔业渔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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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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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限电设备、信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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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十九条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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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十八条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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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法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法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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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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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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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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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十三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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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防止海洋污染证书与文书或未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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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毒物质散落或泄漏,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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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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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船舶进出渔港未办理签证,在渔港内不服从管理或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 
    (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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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办理进出渔港签证或者在渔港不服从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第十三条 未办理进出渔港签证的,或者在渔港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下同)。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500总吨以上机动船舶处500元至1000元;500总吨及以下机动船舶处100元至500元;对非机动船舶处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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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修订), 1、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规章 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农业部令第36号) 2、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农业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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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 1、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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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取得驯养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 1、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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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 1、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九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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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 1、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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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 1、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2、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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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 1、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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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24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01月08日修订) 1、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24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2、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01月0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擅自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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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1、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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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1、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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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1、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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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或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1、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机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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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1、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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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1、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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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擅自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一、《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1992年2月28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办法》(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一、《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委员会对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有权制止;对擅自设置的农民负担项目有权报请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予以撤消;对擅自增加农民负担的单位有权令其限期清退财物,并可给予非法收取金金额10%以内的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二、《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办法》(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十三条 县以上农业综合部门对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违反农民负担法律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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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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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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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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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49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0 51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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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种子生产基地
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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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6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施行)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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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6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施行) 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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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6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施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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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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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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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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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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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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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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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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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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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村集体财会人员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财会人员处以50元至3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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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财务计划、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阻挠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对农村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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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村集体经济负责人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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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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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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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单位主要干部离任、年终收益分配时未进行资产评估和资产审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财会人员处以50元至3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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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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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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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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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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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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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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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  第五十三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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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拒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回收农用塑料残膜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的,责令使用者停止使用;继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093年7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拒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不回收农用塑料残膜的,责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由乡、村、场负责组织回收,其费用由地膜使用者承担。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的,责令使用者停止使用;继续使用的,处以使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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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级特许猎捕证核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特许猎捕证初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第十二条 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

  (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78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1.权限内渔业船舶改造检验的审批。                          
2.权限内渔业船舶购置检验的审批。                     
3.权限内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
4.权限内渔业船舶进口检验审批。
5.权限内渔业船舶维修检验审批。
6.权限内渔业船舶制造检验审批。7.渔业船舶船员职务证核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1.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3.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4.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5.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凡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重要设备,均应接受渔船检验机构的产品监督检验。                                                             6.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79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80 海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渔业捕捞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流程

 

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经营委托代销种子备案流程图

 

 

国家二级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许可流程图

农药广告审查流程图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流程图

 

 

 

 

                 渔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申请人填写《内陆“三合一”捕捞渔船证书申请书》及表格

科员受理,即时办结

 

 

 

提交《内陆“三合一”捕捞渔船证书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及相关材料

科员受理,2个工作日办结

                                     

 

 

 

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需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且符合省渔政局捕捞限额规定。市渔政管理站站长审批

 

不予受理

 

 

当日开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按确定的日期到市渔政管理站领取《内陆“三合一”捕捞渔船证书》

科员受理,1个工作日办结

 

 

 

 

 

海林市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水产苗种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及相关表格。

 

 

提交《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等有关表格及相关材料。

 

 

市渔政管理站主管领导,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并进行现场考核。

 

 

 

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需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现场勘查符合法定形式的,拟请市渔政管理站站长审批。

 

 

不予

受理

 

 

当日开出《不予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按确定的日期到市渔政管理站领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重点权力:1.权限内渔业船舶改造检验的审批。2.权限内渔船舶购置检验的审批。3.权限内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4.权限内渔业船舶进口检验审批。5.权限内渔业船舶维修检验审批。6.权限内渔业船舶制造检验审批。

 

 

渔船检验流程图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申请初次检验或营运检验。

 

 

市渔政管理站受理,到渔业船舶所在地实施检验。

 

 

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需补正

 

 

 

经检验合格,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不合格

 

 

当日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申办注册资金500万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流程图

 

 

 

 

农作物种子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流程图
1.制定方案→2.仪器校准→3.扦样→4.分类→5.室内检验→6.出据报告、汇总→抽查结束
 

 

 

海林市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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