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单 | |||||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 ||||
事项类型 | 行政审批 | 实施主体 | 民宗局 | ||
事项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 ||||
法定时限 | 30 | 承诺时限 | 30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事项相对人 | 其他组织 | ||||
是否收费 | 无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无 | ||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 ||||
办理条件 | 一、申请人向宗教界两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宗教界两会向海林市民宗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三、海林市民宗局到实地考察; 四、海林市民宗局对符合条件的同意申请并报牡丹江市民宗局审批。 | ||||
办理地点 | 胜利街46号第4层楼 | ||||
承办内设机构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7224492 | ||
监督机构 | 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7321223 | ||
邮寄地址 | 海林市胜利街46号民族宗教事务局 | 邮政编码 | 157199 | ||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 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盖宗教活动场所公章); 二、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三、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原件); 四、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规章制度文本(原件); 六、场所房屋建筑证明原件(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七、合法的经济来源情况说明。 八、银行存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