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一次性告知单
作者:民宗局 来源: 民宗局 更新时间:2018-05-09

    
事项名称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民宗局
事项依据 一、《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二、《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法定时限 10 承诺时限 7
共同实施部门
事项相对人 公民、个人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与标准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
办理条件 一、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三、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办理地点 胜利街46号第4层楼
承办内设机构 办公室 咨询电话 7321223
监督机构 办公室 监督电话 7321223
邮寄地址 海林市胜利街46号民族宗教事务局 邮政编码 157199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一、《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申请人及申请人父母少数民族一方签字及按手印)4份;
二、户口本(申请人及其父母少数民族一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2份);
三、身份证(申请人父母少数民族一方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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