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主体 | 民宗局 | ||
事项依据 | 一、《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二、《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 ||||
法定时限 | 10 | 承诺时限 | 7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事项相对人 | 公民、个人 | ||||
是否收费 | 无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无 | ||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 《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 | ||||
办理条件 | 一、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三、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 ||||
办理地点 | 胜利街46号第4层楼 | ||||
承办内设机构 | 办公室 | 咨询电话 | 7321223 | ||
监督机构 | 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7321223 | ||
邮寄地址 | 海林市胜利街46号民族宗教事务局 | 邮政编码 | 157199 | ||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 一、《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申请人及申请人父母少数民族一方签字及按手印)4份; 二、户口本(申请人及其父母少数民族一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2份); 三、身份证(申请人父母少数民族一方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