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牡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普法、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依法治市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四)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全市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市社会法律服务市场,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公证和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管理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受市人大和市政府委托,负责司法行政规范文件的起草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出庭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
(九)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十)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股级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