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单位职能和构成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牡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普法、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指导依法治市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四)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全市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监督管理全市社会法律服务市场,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公证和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全市基层司法所,管理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受市人大和市政府委托,负责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出庭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
(八)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九)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股级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二、内设构成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司法局设5个内设机构:办公室、基层工作股、依法治市办公室(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律援助股(市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矫正办公室。下设9个司法所:城区、海林、新安、长汀、山市、柴河、横道、二道、三道司法所。
三、编报范围
海林市司法局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局机关及所属乡镇司法所的部门预算。
表1:
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 ||||
单位名称:海林市司法局 |
单位:万元 | |||
收 入 |
支 出 | |||
项目 |
预算数 |
项目 |
预算数 | |
一、财政拨款收入 |
358.5 |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
||
二、财政专户资金 |
二、外交支出 |
|||
三、事业收入 |
三、国防支出 |
|||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
四、公共安全支出 |
346.5 | ||
五、其他收入 |
五、教育支出 |
|||
六、科学技术支出 |
||||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
||||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
九、医疗卫生支出 |
||||
十、节能环保支出 |
||||
十一、城乡社区支出 |
||||
十二、农林水支出 |
||||
十三、交通运输支出 |
||||
十四、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 |
||||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
||||
十六、金融支出 |
||||
十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
||||
十八、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 |
||||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 |
12. | |||
二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
||||
二十一、预备费 |
||||
收 入 总 计 |
358.5 |
支 出 总 计 |
358.5 |
表2: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 |||||
单位名称:海林市司法局 |
单位:万元 |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预算数 | |||
204 |
公共安全支出 |
346.5 | |||
20406 |
司法 |
346.5 | |||
2040601 |
行政运行 |
259.3 | |||
2040602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87.2 | |||
221 |
住房保障支出 |
12 | |||
22102 |
住房改革支出 |
12 | |||
2210201 |
住房公积金 |
12 | |||
合 计 |
358.5 | ||||
|
表3: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 ||||
|
单位:万元 | ||||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合计 | ||
|
|||||
|
表4: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 | ||
单位名称:海林市司法局 |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预算安排数 |
备 注 |
合 计 |
7 |
|
因公出国(境)经费 |
||
公务接待费 |
3 |
|
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 |
4 |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4 |
第三部分 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说明
海林市司法局2015年收支预算总收入358.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58.5万元。
海林市司法局2015年收支预算总支出358.5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346.5万元,占96.66%;住房保障支出12万元,占3.34%。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海林市司法局2015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58.5万元,其中:司法支出346.5万元,占96.66%;住房改革支出12万元,占3.34%。
三、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说明
海林市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表3《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无数据。
四、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海林市司法局2015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未安排;公务接待费3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的42.8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的57.15%。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相关制度,对海林市司法局2015年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公共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三、行政运行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四、一般行政事务管理: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五、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六、住房公积金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海林市司法局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