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股室:市统计局综合股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备案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7日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公布) 第四条规定“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第五条规定:“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第六条规定“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三、备案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予以备案:
(一)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二)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三)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四)调查项目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和分类。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五)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六)重大调查项目要有研究论证和试点报告,必须提供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七)调查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
四、所需材料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四)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表》。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备案意见,报综合股股长审核,股长提出处理意见后,送主管副局长审核、签批。
(二)经市统计局备案后的统计调查制度,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审批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文号、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
七、备案时限
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八、监督检查
执行《海林市统计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海林市统计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工作流程图
附件: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