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审批工作的六项制度
1、首问负责制
接受企业、投资者和群众首次询问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接待和登记,凡在本岗位能够一次办结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需要解答的要耐心解答,不准推托和误导,涉及到有关部门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与主管人员搞好对接。
2、服务承诺制
要根据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和要求,通过新闻媒体或公开公示栏,把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办结时限等向社会承诺,接受监督,为企业、投资者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限时办结制
根据审批事项的繁简程度,对各个办事环节和程序进行细化量化,分别规定办理的时限,保证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申报的事项如期办结。
4、失职追究制
对出现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导致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申报事项压误、漏办甚至申报材料丢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程度,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以警示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5、否定报备制
对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申报的审批事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要实事求是地向其说明原因,同时将不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呈送主管领导签字后备案,以便日后查询,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
6、无偿代办制
对涉及两个以上环节和部门办理的事项,第一个受理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理,无偿代理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的申报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理时间。
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是人民群众通过写信和来访等形式,向各级组织反映个人或集体的愿望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的一种经常性工作,是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窗口。信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及信访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任务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
一、信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1、办理群众来信,要建立经办、立案交办和信函呈批程序;处理群众来信,要遵循“分工负责、归口办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的原则。
信访工作人员根据来信所反映情况的性质,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1)职能部门收到转交信后,对需要调查的信访问题,应在一个月内拿出书面处理意见。(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问题,经主管领导批阅后,由政府办牵头或由指定的牵头部门联合调查处理。(3)对一般信访问题,信访工作人员能解决的,不转给其他部门。
建立重要信访问题领导阅批制度,重要来信的范围主要是:(1)上级来函交办的信件。(2)检举揭发领导干部等重要来信。(3)对政府工作提出重要批语和建议的来信。(4)上访人政治上有影响力及涉外来信。(5)集体联名信及反动信件等。
2、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宣传党的政策,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对虽然要求合理、政策性强、目前尚无政策规定的来访问题,要讲清情况、耐心说服;对来访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做思想工作。
文明接访,认真听、记、宣传党的政策及有关文件规定。对集体来访及需要职能部门解决的重要来访,由信访工作人员同有关部门领导一起接访;其他来访则先由信访人员接访,与有关部门沟通后再答复上访人;对来访人提出的需要职能部门拿出处理意见的来访问题,需要调查的在一个月内给出调查处理意见,不需要调查的则直接答复或一周内书面答复。
3、搞好信访信息工作。要注意及时收集群众的建议、批语意见等信访信息,并努力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对应转办信件要及时转办,不扣压、不丢失,并做好转办登记。
4、加强信访干部自身修养,不断提高素质,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二、信访接待工作责任制度
为及时有效地做好我局信访接待工作,切实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信访及接待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1、接待人员应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认真耐心地听取来访人员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具体包括上访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上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上访人联系电话)。
2、处理来信,要认真登记并呈送分管领导批示后,由承办单位(股室)按时限要求及时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并告知信访人。
3、处理电话来访,要做好通话记录并呈送分管领导批示后,交由承办单位(股室)按时限要求及时答复。
4、承办上级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主要领导批示后,由经办单位(股室)按时限要求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请示后形成答复材料上报。
5、信访承办单位(股室)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解答,对不属于本单位(股室)受理范围的信访案件,要认真告之信访人应该到哪个单位(股室)办理;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或因现实条件所限无法解答的问题,要耐心向来访人员说明情况;对暂时不能答复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
6、做好信访案件答复材料的存档备案工作。所有答复材料需经分管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答复,答复后的材料要后附信访接待记录、通话记录或信访信函等材料一并存档。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制度
一、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1、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
2、根据退休人员信息卡与退休人员进行见面登记,采集家庭状况等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3、负责退休人员居住地的跟踪管理,及时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供退休人员的变动信息。
4、协助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
5、退休人员死亡后,协助家属料理后事。
6、负责解答退休人员咨询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
7、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指导帮助社会保险机构为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8、督促未及时登记、申报社会保险的单位进行登记、申报工作。
9、协助社保部门推进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对不参保单位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0、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统计报告制度
1、为了确保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掌握和解决社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求社区必须上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相关信息。
2、每月30日上报《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统计表》、《社区之间企业退休人员流动统计表》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3、每季度上报开展的各种活动、走访及其他临时工作。
4、每年6月底、11月底分别上报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下一年度的工作思路。
5、对不按照规定时间上报信息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予以通报批评。
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制度
1、及时掌握和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汇报社区内的退休人员死亡情况。
2、为死亡家属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后待遇(丧葬费、抚恤金)的申报。
3、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统计表》,按月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4、未及时办理死亡人员清账手续,多领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在死亡待遇中扣除,如不够扣除,则由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员负责追要。
5、对于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有意瞒报冒领养老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冒领金额外,处以2-5倍罚款。社区工作人员参与瞒报冒领养老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四、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制度
1、要跟踪了解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社区内退休人员去世时,必须及时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告。
2、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3、要严格按照认证要求,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填写《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为其进行年度审验。
4、对不能在规定时间里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将停发其养老金,等其提供认证相关的手续并通过了审验后再予以补发养老金。
5、要将常规性报告和定期集中认证结合起来,构筑防范冒领基本养老金的有效机制。
6、对知情不报、瞒报退休人员去世情况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五、政策宣传咨询制度
1、退休人员和群众前来咨询有关劳动保障政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人员要认真接待、耐心细致解答。
2、定期、不定期地向社区群众和退休人员宣传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要经常向群众和退休人员发政策宣传品、在居民小区设立政策宣传板。
4、对群众和退休人员提出的问题,要实行首问负责制,责任落实到人。
5、要自觉学习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业务知识,以便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六、退休人员自助组织建立制度
1、社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以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
2、由退休人员推选本社区中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协调能力、身体条件好的人员为组织者。
3、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组织的指导和扶持。
4、对企业退休人员建立的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进行管理和引导,使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和特长开展活动,为繁荣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建设做出贡献,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5、对企业退休人员成立的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的情况要有记录,对其活动情况要有记载。
七、社区党组织建设制度
1、加强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建设,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
2、定期开展党员组织活动和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
3、要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社区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
4、要及时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动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要组织党员在企业退休人员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并在其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6、组织生活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学习会要定期召开,要有记录。
7、党的重大节日要组织党员开座谈会,组织学习要有学习笔记和心得。
八、对企业退休人员走访慰问制度
为加强对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加强社区的保障功能,充分体现关心、照顾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应对退休人员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走访慰问制度。
1、对新退休和刚接收的退休人员,要在一个月内与退休人员取得联系。
2、对鳏寡退休人员每年走访一次,了解其身体状况,尽力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3、对70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每年至少上门走访一次,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尽力帮助其解决问题和困难。
4、退休人员的家庭发生特殊变故,致使其生活困难达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及时上门慰问,帮助他们申报进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退休人员死亡,应及时上门慰问,积极帮助家属料理后事,及时帮助其报领丧葬救济费用。
6、对重病住院的退休人员,应尽可能到医院探望,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医疗过程中的问题。
九、工作人员服务行为制度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
3、公开办事程序,工作运行有序,保持政令畅通。
4、端正工作态度,树立优良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考核制度
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行百分考核制度。
1、信息库建设(20分):信息卡项目完整5分,基础材料装订齐全5分,实现信息化管理10分。
2、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20分):按要求、规定开展认证工作10分,认证材料齐全10分。
3、统计报告(20分):统计无误10分,及时上报5分,统计材料齐全5分。
4、发放联系卡(10分):发放到位5分,发放记录齐全5分。
5、开展文体娱乐活动(10分):协助社区开展退休人员文体娱乐活动5分,指导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开展活动5分。
6、政策咨询(5分):掌握基本社保知识3分,能够热心解答社区群众和退休人员的咨询2分。
7、提供服务(5分):为高龄和特困退休人员建立台账2分,提供服务3分。
8、建立自管组织(5分):建立自我管理互助服务组织2分,自管组织按制度开展活动3分。
9、接转党组织关系(5分):开展接转工作且手续齐全2分,接收党组织关系超过60%3分。
外部稽核工作制度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收缴,防止和杜绝参保单位误报、漏报及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保证基金正常安全使用,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稽核范围
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二、稽核内容
1、社会保险的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是否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2、社会保险费的核定缴纳(含正常申报缴费、补缴欠费、接续缴费、变更申报缴费)的申报程序、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社保机构核准后,缴费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欠费单位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补缴欠费,缴费单位是否公布本单位的缴费情况。
3、与社会保险缴费有关的参保职工、个体工商户的人数、缴费基数和财务状况是否真实,社会保险缴费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是否与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收入相符。
4、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者的资格、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
5、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的生存状况,在养老金支付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6、参保人员的数据库信息和个人账户及缴费单位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登记、管理、发放等业务操作是否规范。
三、稽核程序
1、稽核人员对确定为稽核对象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认真分析,做好稽核准备工作。稽核人员到参保单位前先填写《检查通知书》,通知被稽核单位后再进行稽核。
2、稽核前,稽核人员应通知被稽核单位稽核内容及应准备好相关的资料。
3、针对稽核内容,查录财务数据,对稽核出的问题,要向被稽核单位说明,并请其复核,经双方确认后,稽核人员与被稽核单位在《稽核结论书》上分别签字、加盖公章。
4、被稽核单位如对稽核结果提出异议,应在5日内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部门提出复查要求,否则视稽核结果准确有效。
5、对历年欠缴和经查实漏缴养老金的参保单位及时下发催缴通知单,限期补缴。
6、对稽核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按《黑龙江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罚。
四、工作纪律
1、稽核人员到稽核单位稽核须两人以上,必须按有关法律政策进行稽核,如实反映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情况。
2、廉洁自律,不得刁难被稽核单位,不得接受被稽核单位馈赠的钱物。
3、秉公执法、不循私情,对有问题的单位的经济处罚不得私自减免。
4、稽核人员对稽核出的问题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问题严重和专案稽核的,应随时向主管领导和局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行政执法制度
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1、按照党组议事程序和局长办公会议事程序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提名谁负责和分管负责制,确保领导决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
2、按照服务、管理、监督架构区分业务内容并设置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现经办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3、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落实复核、审批、审核制度。
4、稽核审计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综合考评的方式,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政策法规、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5、设立社会监督员,监督员由参保单位、参保个人、退休人员和社会威望较高的人员担任,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并依据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6、设立意见箱,由专人负责管理和定期收集整理信件,并由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查处和整改。
7、定期开展群众测评活动,由参保单位、参保个人、退休人员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结果与年终考评挂钩。
二、行政争议案件受理与查处制度
1、行政争议受理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②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
③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拒绝查询缴费记录的。
④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不履行义务的。
⑤对经办机构核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⑥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⑦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⑧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⑨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争议申请。申请人认为社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社保局申请复查。
3、行政争议的受理。申请人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保局申请复查,社保局指定内设专门股室负责处理,社保局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重新做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社保局做出的复查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4、申请人对社保局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社保局逾期未做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省厅申请行政复议。
5、申请人在社保局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省厅申请行政复议的,社保局的复查程序终止。社保局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6、经复查,社保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按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建立行政执法案卷,签署执法人员姓名。
2、行政执法人员查找并提供行政执法的政策、法律、法规依据,提出行政执法具体行为意见。
3、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以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形成行政执法决定。
4、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的形式送达被执行单位。
5、行政执法案卷可依据相关规定,经主要领导审批,许可调阅。
四、行政复议答辩制度
1、接到行政复议答辩通知后,3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准备齐全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2、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相关人员讨论撰写答辩材料。
3、指定专人负责答辩工作。
4、按时按规定参加行政复议答辩。
五、公示制度
1、公示全局工作人员自然信息、工作职责、联系方式。
2、公示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法律法规。
3、公示业务经办流程。
4、公示政策法规规定的公示内容。
六、告知制度
1、告知工作人员去向。
2、执行一次告知制度。
3、告知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等需要告知内容。
4、按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经办流程开展咨询工作。
5、没有按上述要求执行告知制度,引起争议或投诉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听证制度
1、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且急需解决的事项,举行听证会。
2、举行听证会必须经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社保局、市政府批准。
3、成立临时听证会筹备小组,根据听证内容准备相关政策、法规等材料。
4、召开班子成员扩大会议,研究确定发言人选和主要观点。
5、听证会参加人员范围:社保局人员、相关部门人员、群众代表、媒体。
6、形成听证纪要和建议,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八、一个窗口对外制度
1、社保局设立服务大厅窗口一个,负责接待来人咨询、办理养老保险业务。
2、首位被咨询的窗口工作人员,耐心解答外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负责与下一个环节的对接,不得推托和误导。
3、接待外来人员办理业务的窗口工作人员,负责与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相关股室进行协调、沟通,需要复核、审批等程序的,无偿为其办理。
4、个体劳动者参保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参保状态修改、参保人员系统内调动和系统外转出、统筹范围内系统外转入、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等业务5分钟之内办结;统筹范围外转入0.5小时内办结;单位参保登记10个工作日办结。
九、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
1、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工作证且两人以上可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必须按规定建立案卷。
3、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人员执行回避制度。
4、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由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处罚的审核决定由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案卷评查后依法做出审核决定,调查取证人员与审核决定人员不能交叉。
5、经审核决定实施行政处罚行为,需由调查取证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罚缴分离制度
1、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核准处罚额度、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
2、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通知书》,负责收缴行政处罚款。
3、行政处罚款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费专户,不得存入其他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许可查检档案制度
1、按省社保局《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档案管理办法》和市档案局的要求,装订和管理行政执法档案。
2、个人或相关部门查阅行政执法档案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并履行查阅手续,查阅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
3、上级或有关部门检查行政执法档案,档案管理人员需做好准备工作,经局领导同意后,许可检查档案,并做好记录。
4、查阅或检查完行政执法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复查整理好档案,并存于原处。
十二、依法交待权利制度
1、行政执法人员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及时按法律法规规定,交待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2、行政执法人员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告知行政行为对象如有疑义,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社保局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手续,严格遵守《保密十条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
2、凡是动用档案,必须经档案人员提供,任何人不得直接动用。
3、借阅档案必须严格按照《档案借阅制度》办理手续,限期使用、按期返还,返还档案要认真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追查。
4、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介绍信经局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复制档案和文件,统一由局档案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审批手续提供;对于擅自向外转借、提供文件等档案材料者,必须追查责任,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和我局利益者,要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5、发现有关泄密事件,应立即报告、及时追查。
6、不允许传抄、自行翻印机密文件和带密级的档案材料。
7、单位领导要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总结经验,堵塞漏洞严防失密、泄密发生。
8、按专业类项进行保管,做到档案存放条理化、排列系统化、保管科学化,以利于档案的保护管理。
9、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切实做好档案“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10、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到天天打扫卫生,每月清理2次档案柜卫生,发现有字迹褪变和纸张破损的案卷,及时进行抢救。
11、档案外借,要认真清点,履行批准手续,并保证按期归还.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房,以防意外,在库房里不准吸烟。
12、档案销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档案销毁标准,严格进行鉴定。
13、经过鉴定确需销毁的档案,必须写出《销毁档案内容分析报告》,列出档案销毁清册。
14、档案销毁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履行批准手续。
15、档案的销毁必须在相应的《案卷目录》、《档案总登记簿》和《案卷目录登记簿》上注明“已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