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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作者:卫计局 来源: 卫计局 更新时间:2017-11-21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人口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章;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改革与发展规划,战略目标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完成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任务,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四)负责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七)负责制定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设,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八)负责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九)负责制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

(十)负责制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制定全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援助等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各镇、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一票否决制。

(十二)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三)负责制定并实施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中医药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开展中医药确有专长和师承教育,组织开展中医药科技项目的实施及成果推广应用。

(十四)负责全市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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