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号1991年1月25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5月1起施行。
2、《关于莲花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黑政发[1991]80号,1991年7月18日起施行。
3、黑政发[1992]8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移民办关于禁止到莲花库区乱拉移民几点意见的报告通知》,1992年12月28日起施行。
4、黑政办发[1994]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关于暂缓征收莲花水电站移民工程税费的紧急报告的通知》,1994年5月25日起施行。
5、黑政办发[1995]2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关于禁止莲花水电站移民资金挪作他用的报告的通知》,1995年5月17日起实施。
6、黑移字[1993]15号《关于土地补偿中有关黑豆、烤烟、水田政策的批复》,1993年3月20日起实施。
7、海莲动字发[1990]2号《关于莲花水库淹没区内要尽快冻结户口、禁止在淹没区内开荒、建房、造林的通知》,1990年10月12起实施。
8、《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2006年5月19日起实施。
9、《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500号文件,2006年10月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