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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定率预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14〕83号
作者:魏丽丽 来源: 更新时间:2015-12-28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农垦建三江、九三管委会地方税务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地方税务局:

对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定率预征的办法以来,各地陆续反映,有些具体的政策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深入调查研究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定率预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定率预征执行期限的问题

实行招标环节预征的,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实行代开发票环节预征的,2014年开具发票的,执行期限可以追溯到2013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再实行定率预征。如工程项目时间跨度包含2013年1月1日,则从2013年1月1日后的工程投资部分开始预征。

二、关于准予扣除费额的问题

(一)外埠建筑施工企业扣除。对于跨区域(跨市县)经营的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地工作的职工已经在机构所在地参保并正常缴费的,可以在预征费款时扣除企业已缴纳的这部分职工的统筹部分费款。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报项目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定可抵扣的额度:

1.《建筑施工企业抵扣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

2.建筑施工企业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据;

3.职工名册及加盖机构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

4.在项目地核算的应付薪酬明细账和发放工资明细账;

5.按企业建筑施工合同确认的年度预计收入表;

6.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7.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本埠施工企业扣除。本埠企业代开发票时,企业在项目开工后已经为本项目工作的职工按月申报并缴纳的统筹部分费款,应在预征费款中予以扣除。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报项目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定可抵扣的额度:

1.《建筑施工企业抵扣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

2.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据;

3.职工名册及加盖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

4. 应付薪酬明细账和发放工资明细账;

5.按企业建筑施工合同确认的年度预计收入表;

6.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7.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用工的扣除。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正式用工合同,按规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报酬(包括劳务费用、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并且劳务派遣公司已按规定为其员工全员参保缴费、代扣代缴其职工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在代开发票时准予抵扣,按抵扣后的差额预征费款:

1.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2.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为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的劳务报酬发票(分别注明劳务费用、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用);

3.劳务派遣用工职工名册及加盖机构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

4.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发放工资明细表;

5.劳务派遣公司上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始凭证及明细资料。

劳务派遣公司未按规定为派遣职工参保缴费,不能提供派遣职工参保缴费明细证明的,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应按规定在代开发票环节全额预征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

第一次的扣除期限应自项目开工的当月至开具发票的上月;以后各次开票的扣除期限是上次开具发票当月至本次开具发票的上月。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对预征企业分户分项目建立征收台账,对同一项目再次开具发票的企业,按照台账记录自上一次开票的当月起重新计算应预征费额,避免重复扣除。

三、关于不予预征企业的问题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经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实行预征:

(一)施工期限在半年以内,不在项目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仅代开发票缴税、不在项目地开立银行账户且不进行独立核算、职工已全员在机构所在地参保缴费并能提供单位和个人参保证明资料的安装工程施工企业可以不实行预征。

(二)经批准实行行业统筹缴费的大庆油田、大庆石化、农垦、森工、电力、铁路等行业的下属分支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对本行业内的投资项目的,且没有聘用未参保人员,其项目地工作人员已全部足额参保缴费的,经县(市、区)地税局局长批准后可以不再预征。汇总缴费单位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名单由由省级汇总缴费单位报省地方税务局社保局核准后下发。

不予预征的分支建筑施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省地税局社保局下发的分行业汇总缴费单位下属分支建筑施工企业名单之内的(如发现确属汇总缴费单位分支机构且不在名单内的需上报省地税局社保局核准);

2.填报《建筑施工企业不予预征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2);

3.提供其汇总缴费单位出具的《下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地全部施工人员参保缴费证明》(附件3);

4.已参保缴费职工名单明细;

5.经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派员实地核实。

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承揽行业外投资项目的,应按规定在代开发票环节预征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

四、关于记账核算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埠施工并实行预征后,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协调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预征的费款记入分户的待转账户。每月按企业申报的工资总额20%计算的应缴统筹部分费款,从待转账户中转入企业实际缴费账户。如待转账户余额大于支付当月的申报应缴费额的,企业可以按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缴费额申报,但不再重复缴费;如待转账户余额小于当月的申报应缴额的,则应按应缴费额申报、按差额补缴费款,转账抵扣期限截至工程完工验收时止。

五、关于申请清算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可以向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填报《建筑施工企业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汇总清算申请书》(附件4),将预征的费款与企业在项目地施工应按工资总额20%计算的企业统筹部分费款进行比对清算。清算时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需派出稽查人员对该企业项目进行稽查,并根据稽查结果多退少补。本文下发前按地方自定政策征收的不应征收或多征费款可予退费。

六、其他事项

(一)职工参保缴费应在单位应缴费额基础上,附加职工个人应缴费额后缴纳,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到机构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跨区域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不需在项目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但需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三)按未参保职工工资总额20%计算的缴费金额,在清算时从待转账户直接并入当地政府的社保基金收入中,不予退还缴费企业,也不能抵顶按已参保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的工程完工以后月份的应缴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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