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气象局单位行政权利统计表
序号 |
行政权利 名 称 |
种类 |
依据 及标准 |
公开 方式 |
公开 范围 |
受理 条件 |
受理 时限 |
流程图 |
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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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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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
行政许可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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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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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气象设施保护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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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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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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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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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反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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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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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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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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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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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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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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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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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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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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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使用未经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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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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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违反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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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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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法向社会发布或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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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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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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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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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装或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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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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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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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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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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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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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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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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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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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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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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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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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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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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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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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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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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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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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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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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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气候可行性论证中出具虚假论证报告、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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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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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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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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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违反施放气球作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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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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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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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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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施放气球活动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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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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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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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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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有关气象台站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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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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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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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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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 |
行政监督检查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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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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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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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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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防雷装置年度检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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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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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气象灾害的鉴定 |
行政监督检查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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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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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行政权利名称”栏目中依次填写本单位、本部门的具体行政权利名称;
2..“种类”栏目中填写“行政许可、审批、处罚、征收、收费、强制、确认、救济、给付、裁决、检查、确认、考核、其他权利或内部管理权利”等;
3.“依据”栏目中填写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文本名称、文号或发布日期等;
4.“公开方式”栏目中填写“图版或网上公开”等;
5.“公开范围”栏目中填写“内部公开或全社会”等;
6.“流程图”栏目中,为对应的每一项具体行政权利编制相应的流程图。在流程图中还需标明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标准文本以及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流程图可作为附件,依次后附于表格之后。
附件2
海林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统计表
序号 |
姓名 |
所在单位名称 |
执法证编号 |
执法权限 |
备注 |
1 |
张辉 |
海林市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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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罗斌祥 |
海林市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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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金云 |
海林市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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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理情况统计表 | |||||||||
单位:海林市气象局 | 2015年4月20日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权力来源 | 实施依据 | 条款内容 | 清理意见 | |||
保留 | 取消 | 下放 | 暂停 实施 | ||||||
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七十八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 √ | |||
法律法规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
规范性文件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 |||||||
规范性文件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十三条: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
2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 √ |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80项“项目名称: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
3 | 违反气象设施保护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 ||||
条例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 | 违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 √ | |||
条例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 | 违反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 ||||
7 | 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业管理办法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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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业管理办法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
9 | 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业管理办法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
10 | 使用未经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业管理办法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 ||||
11 | 违反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业管理办法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 ||||
12 | 非法向社会发布或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 √ | |||
行业规范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 |||||||
行业规范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
13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条例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 | |||
14 | 安装或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行业管理办法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
15 | 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业管理办法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 √ | |||
规范性文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16 | 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范性文件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 | |||
17 | 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范性文件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
18 | 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条例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
19 |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范性文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
20 | 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条例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
√ | |||
规范性文件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 |||||||
行业管理办法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 |||||||
21 |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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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 |||||||
22 | 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五)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
23 |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4 | 气候可行性论证中出具虚假论证报告、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 |||||
25 |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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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违反施放气球作业规定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 | ||||
规范性文件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
27 | 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 |||||
28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施放气球活动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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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30 | 有关气象台站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 ||||
规范性文件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第十六条第三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预报业务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第二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 |||||||
31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规范性文件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 | |||
32 |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 √ | |||
条例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第十二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 |||||||
33 | 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业管理办法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 | |||
34 | 防雷装置年度检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业管理办法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 | |||
35 | 气象灾害的鉴定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业管理办法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 √ | |||
注:1、“项目名称”:即权力事项的标准名称,如“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2、权力来源:填写设定权力事项依据类别,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实施依据:填写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具体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 4、条款内容:填写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权力事项(要件)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5、权力清理意见在相应选项打“√”。 6、下放的权力需在“下放”栏目中写明下放到哪个层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