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一、办理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必须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0版)等相关防雷技术标准、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三类以上(含三类)防雷建筑物,均应在设计中标注防雷等级,写出防雷设计说明;
2.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资格;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5.施工单位必须按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市气象局的监督和检查;
6.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二、办理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 ;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三、所需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建设工程规划平面图》及《施工任务通知书》(复印件);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防雷装置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5、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6、发改委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四、办结时限:
1、申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规定的,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该补全的资料;
2、申报材料齐全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六、服务及监督电话
办事及咨询:13664535352、15714539953,;
监督电话:0451—7101639。
七、办事环节:
窗口受理及材料审核 审批负责人签批 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