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条例》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检查和稽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并监督整改。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履行相应程序,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二)市、乡(镇)政府、市政府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
(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开采购等;
(4)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
(5)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6)没有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有关事项的时间;
(7)没有公开办事结果;
(8)没有公开便民措施;
(9)没有公开办事纪律;
(10)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11)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
2.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公开内容与实际“两层皮”,搞“暗箱操作”。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程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依据不充分或业已作废,以及其他欺骗公众的行为。
6.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乱收费、乱罚款,或变相通过政府公开将不符合规定的事情合理化。
7.公开内容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造成失、泄密。
8.不按规定程序公开,造成公共利益受损、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使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不合格及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三)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该收不收、少收或超标准收费)。
7.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8.故意隐瞒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给办事人员造成损失。
9.其他违反政府信息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
1.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有对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公开受理举报方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组建监督员队伍,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七)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或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