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公正透明的政府信息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海林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牡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办公室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市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市政府工作规则;
4、市政府重要工作;
5、市政府各类重要报告;
6、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7、市政府人事任免;
8、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9、应急管理;
10、市政府年度信息公开报告
市政府及办公室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海林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海林公众信息网站上查阅《目录》。
三、公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三)《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四、公开原则
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五、公开方式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部分。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目录、公告、通告、通知、启示、答复、指定地点公开等公开形式。纸质目录每年更新一次,网上目录保持实时更新。
六、公开载体
(一)海林公众信息网(www.cnminm.com)政务公开网;
(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
(三)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四)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五)海林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六)有关部门办事服务大厅(中心);
(七)海林市电视台、海林市广播电台、《牡丹江日报海林专刊》;
(八)新闻发布会;
(九)各种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办事窗口、便民手册等。
七、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某种或几种公开载体查阅有关政府信息。
1、指定查阅地点:海林市政府信息网上查询室(海林市图书馆电子阅览室)。
查阅方式:微机查阅;
联系电话:0453-8867021。
2、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条例》规定主动公开的和不允许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具体依申请公开范围按《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1、受理时间地点
本机关自2008年9月10日起正式受理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海林市人民大街737号;
联系电话:7230054;
传真:7230054;
电子邮箱:hlqytszx@163.com;
邮政编码:1571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受理方式
“申请人”可在受理地点获取《海林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也可在海林公众信息网(www.cnminm.com)政务公开网中获取。
3、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2)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3)纯属市政府部门与乡镇(街、区)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直接到相关部门与乡镇(街、区)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办理。
4、收费标准
(1)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不收取其他费用。
(2)“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相关费用:一是城镇、农村低保家庭;二是现役军人;三是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四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五是下岗人员;六是60岁以上老年人;七是其他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的。
八、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及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但是,经权力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