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三)《牡丹江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公开原则
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方式
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目录、公告、通告、通知、启示、答复等形式公开;网上目录保持实时更新。
四、公开载体
通过我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微信公众平台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五、政务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中国·海林”政府网站公开载体查阅有关的本部门政务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请在“中国·海林”政府网站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报送到海林市新华街14号,电子邮箱:hlswjj@126.com本部门受理后将依据申请内容,直接答复或转相关单位提供所需的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六、公开范围
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内部管理信息在本单位公开外,其余政府信息均向社会公开。
七、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但是,经权力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九、信息公开机构
机构名称:海林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海林市新华街14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453-7333327
电子邮箱:hlswjj@126.com
通信地址:海林市新华街14号(海林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邮政编码:157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