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政府对2003年12月31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直各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4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文件保留14件,废止5件,部分废止7件(见附件1);省直各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文件保留21件(见附件2,废止的文件不予公布)。
2003年12月31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直各部门下发的文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内容未经公布保留的,一律停止执行;此后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直各部门下发的文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内容,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二○○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