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美英、林成茂、林茂东、林艳梅:
海林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4日对你作出了海政房征催告〔2014〕47号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因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催告你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海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拆除。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在十日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海林市人民政府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在本催告书指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海林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请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海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海林市馨怡嘉园2号楼高层3楼)领取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