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企事业单位社会管理责任
鼓励和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处理好企业内部劳资关系,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积极发挥各类所有制企业单位在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资关系、慈善事业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社会管理职责,维护集体利益和职工个人权益。
三、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推动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一)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
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深入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积极探索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合接访工作制度,强化基层化解矛盾的能力,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信息反馈机制,推动信访工作与政法工作形成合力。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调查网络。完善决策项目社会公示制度、公共政策听证制度。开辟互联网利益表达渠道,加强网络虚拟社会引导和管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扩大公众参与,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二)完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创新拓展法律宣传模式和空间,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用多元化手段解决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和破产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协调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共同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
四、加强社会组织建设
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一)分类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改进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分类监管。完善归口登记管理办法,简化程序,明确标准,促进特定类型和达到特定规模的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探索实行备案制或自愿登记等方式,降低门槛,加强引导,把更多的社会组织纳入规范管理轨道,放开服务类社会组织准入。
(二)积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拓展社会组织发展空间,为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有效承接平台。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逐步推广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采取委托授权等方式,把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职能依法赋予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进步。
(三)加强社会组织监管
完善社会组织监督机制,建设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多元化监督格局。统一登记、备案、监督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力。实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和评估制度,强化社会约束。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
五、推进“平安龙江”建设
适应公共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推动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从被动应对型向主动防控型转变、从传统经验型向现代管理型转变。
(一)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健全社会治安综合防控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依法坚决打击各种严重经济犯罪、刑事犯罪和非法宗教、邪教活动,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突出重点、基层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加大各级政府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各级政法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加快社会面及公共复杂场所、企业、居民区内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推广应用各类自动监控报警系统,积极提高社会治安人防、物防、技防水平。优化监管工作条件,加快监管场所法制化、信息化、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提高监狱劳教工作保障水平。
(二)确保边防安全稳定
进一步完善军地合力治边机制,提高党政军警民联合管控边境能力。加强边防立法工作,清理、修订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边防法规制度,修订完善《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加强边防政策法规教育,增强边民主权意识、国土意识、国家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加强热点地区和重点时节管控,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外事件。加强临界工程作业监管,加强边界环境保护,避免引发涉外纠纷。积极开展边防会谈会晤活动,强化互信,深化合作,增进友谊。继续抓好边防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人力管控与设施监控有机结合,提高执勤保障和边境封控能力。
(三)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科学开展各类传染病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加强基本药物和疫苗供应体系建设。健全卫生联防联控机制。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标准,加强检测、监测能力建设,健全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和快速反应机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职业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监督。加强畜禽检疫监管,完善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
(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监管体系和保障能力建设。加强煤矿、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大力实施煤矿瓦斯治理工程和煤矿等高危行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加强重大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点行业职业危害防控。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安全文明素质。努力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总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五)强化应急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推进建立党委、政府、军队和公安机关一体化的应急指挥系统,实现政府应急中心、军队指挥中心和公安指挥中心互联互通、共建共用,应急力量整合使用。加强应急救灾物资保障、专业救灾抢险队伍、应急标准体系、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以及运输、应急指挥系统、防灾减灾培训、现场通讯保障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建设,健全重特大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响应机制,多方合作,加强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和应急联动工作体系建设,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加强洪涝灾害监测预报,重点做好大江大河防洪、山洪灾害防御和水库安全度汛工作。加强旱情监测分析和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建立完善跨流域、跨区域水量调度长效机制。加强天气预报能力建设,提高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冰冻等灾害中短期精细化预报水平,推进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省级应急广播技术系统建设。加强地震、地质灾害等重点危险区和重点地区监测、趋势预测和预警工作,提升城乡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推进地震灾害防御基础工作。建立地震灾情获取技术系统,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和体制。加强防范森林草原火灾,做好各类隐患排查和风险化解工作。按照“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要求,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做好国民经济动员和交通战备工作。
第十七章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坚持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公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突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民主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保证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健全重大问题决策前协商制度。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促进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二)全面推进法制建设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司法权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形成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社会风气。
(三)加强廉政建设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强化政府专门机构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
二、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一)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加快振兴传统文化产业,大力发展新兴文化产业,积极开发历史文化资源,增强报刊出版、广播影视、演艺娱乐、网络传媒、动漫游戏、文化旅游等产业创意能力。坚持市场导向,重塑文化市场主体,积极推进文化领域结构调整,重点推进出版集团、广播电视有线网络集团、电影院线集团、报业联合体、印刷集团、黑龙江演艺集团等文化产业实体发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打造龙江特色文化品牌,加快形成以区域文化资源为依托、以重点产业园区(基地)和重点企业集团为主导、以文化创意和文化科技为支撑的文化发展格局。加强文化交流,推动龙江文化“走出去”。推进重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重点加快黑龙江(平房)动漫产业园,黑龙江现代文化艺术产业园,哈尔滨(群力)文化产业示范园,黑龙江(大庆)文化创意产业园,黑龙江出版产业园,黑龙江广播影视产业园和数字出版产业基地,国际新闻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黑龙江语音创意生产基地,文化艺术品研发、生产、销售、展示基地,俄语、朝鲜语出版物生产基地,黑龙江新媒体基地等项目建设。
(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以大中城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为支撑,以县(区)、乡镇、行政村和社区文化设施为基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基本建成覆盖城乡、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省博物馆新馆、渤海国上京遗址博物馆建设,规划建设省大剧院、省美术馆等重大标志性文化设施。通过新建、改造或置换等方式,推进省群众艺术馆、省数字图书馆、省民间艺术馆和省杂技艺术中心等设施建设。加快中心城市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和农村电影院线建设,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达标建设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加强市县档案馆建设,提升档案公共服务能力和安全保管能力。推进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微波数字化升级改造,健全和完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全省有线电视网服务功能和运营水平。扎实推进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社区文化中心以及农家书屋和“新农村阅报栏”建设。推进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
(三)打造文化精品
以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等为龙头,精心打造展现龙江特色和风格的艺术精品。加强我省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力推龙江剧、音乐剧、冰上杂技、北方少数民族文化、黑龙江版画、冰雪山水画等优势艺术门类和技术流派。推出一批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俄罗斯问题研究、哈尔滨犹太人研究、边疆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研究等社会科学研究精品项目,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增强电视剧、电影精品的生产能力,办好黑龙江网络电视台及IP电视、手持电视、手机电视等新兴媒体。做强《新闻夜航》、《行风热线》等广播电视精品栏目,扩大“哈尔滨之夏音乐会”、“中国·黑龙江国际文化艺术之冬”等精品文化活动的影响,做好文艺精品普及和送文化下乡工作。
(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加强文物保护,加强渤海、金上京等重要大遗址保护,实施金长城保护工程、中东铁路建筑群保护工程,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街、名镇保护,完成第三次文物普查。完善博物馆体系,实施陈列展览精品工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址保护,推进名录体系、文化生态保护区、传习场所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建设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展示馆,推进实施文化遗址数字化工程。
(五)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全面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进一步巩固全省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弘扬“闯关东精神”、“北大荒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和“大兴安岭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扎实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增强全省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第十八章凝聚各方力量,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本纲要经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是未来五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省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要举全省之力,确保完成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一、明确实施责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条件下,实现本规划的目标和任务,主要依靠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本纲要提出的预期性目标和产业发展、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等任务,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来实现。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法制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向。同时,要维护公平竞争,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干预市场机制正常运行。
本纲要提出的约束性指标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责任,纲要提出的义务教育、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扶贫减贫、基本医疗卫生等重点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各市(地)、各部门,纳入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运用公共资源确保目标实现。
二、健全规划管理体制
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确立规划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龙头地位,依据规划安排投资、核准项目、制定政策,综合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物价等经济手段,以及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扩大就业规模,引导投资消费,维持物价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平稳增长。
充分发挥年度计划、专项规划落实总体规划的作用。把纲要提出的任务目标分解到每一个年度计划中,保持实施的连续性;重点专项规划必须与总体规划衔接,保证重点领域规划目标的实现,形成专项规划和年度规划落实总体规划的合力。经过专家评审的重点专项规划,报规划主管部门,与总体规划衔接后下发实施。
三、加强监测评估
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实行规划目标责任制,及时分解落实规划确定的发展战略、任务和政策,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纳入考核目标。省规划主管部门要跟踪分析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加强增长速度、经济效益、就业水平、价格宏观调控目标的监督预警,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及时向社会发布,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负责重点专项规划的跟踪分析。
建立完善规划评估机制。建立规划中期评估制度,总体规划由省政府组织评估,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由规划编制部门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规划进行调整修订。当经济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其他重要原因使经济运行偏离规划目标太大时,由省政府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实施。